非全日制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10-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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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实际生活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的时间不是8小时,而是4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那么,非全日制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非全日制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非全日制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是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
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信息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时。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60小时)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 = 6×60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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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应届生
签过劳动合同与算不算应届生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届生是指当年毕业的学生,只要是毕业的那一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还算应届生;已经过了毕业的那一年了,就不算应届生。<br />
还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