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一户多宅
(1)一在般情况下“一户多宅”不能直接进行确权,要知道如果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所以建议将一处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村民,但是受让的村民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同时依照规定办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
(2)有的时候因为合法继承等原因,一户村民会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只要其两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认定为一户,并进行确权。
2、宅基地面积超标
(1)1982年之前的建房,只要在之后房屋范围未发生变化,无论是否超过现在的规定面积标准,都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
(2)1982-1987年,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但是这事已经处理,现在就按照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之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划,但是面积超过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符合标准部分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如果一户农民朋友有两处或者以上的宅基地,但是这些宅基地加在一起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一宅进行确权补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农村家庭只能申请使用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使用,且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很多被征地农民因此遇到了征收方以自己宅基地多于一处为由拒绝补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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