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人以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还应当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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