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来源于两处:一处是由业主分担;另一处是从物业公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中列支。并且工作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当然,至于工作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聚集业主大会会议,订正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条例;
(3)实时掌握业主、物业人员的意见及建议,监视和辅助物业公司履行合同;
(4)审核年度管理工作安排、年费估算;
(5)监视共有建设与设施的公正运用;
(6)监视业主公约的执行;
(7)业主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2.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大会汇报事务;
(2)履行业主大会议定的每项决议,接受普遍业主的监视;
(3)履行和催促业主听从物业和其它有关政策,辅助物业企业实施每项管理工作;
(4)接受行政机构的指导,实施政府部门对物业提议的要求。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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