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租赁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二)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行为,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
(三)联营合同当事人间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而租赁合同当事人间是各自享受权利和各自承担义务的。
(四)联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租赁合同除了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还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组织,主体范围广泛。
(一)联营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之间为明确相互间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其特征如下:
1、联营合同的标的是指参予联营的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行为。
2、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必须体现“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
3、联营合同涉及范围较广、内容复杂。
(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如下:
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主体范围相当广泛。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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