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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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断的健全和法律制度的不断的完善,使我们国家也进入了法治社会,人们的权属意识也是不断的增强,那么对于物权的变动的原则有哪些,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变动什么原则,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

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二、

物权如何取得

 (一)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三、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物权的变动的原则首先使公示的原则,对于公示是一种对外的表现的形式,其次是公信原则,是对于物的双方的主体的信任的原则的体现,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物权变动什么原则,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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