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诉状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婚姻关系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夫妻关系,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并不需要一纸婚约男女中间的关系也提前不如同居,那么你知道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诉状怎么写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未婚,与*年*月*日相识,自*年*月*日起同居,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现因感情不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1、   ,2、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此致

  * *县(区、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证明共同财产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此项也可在案件受理后继续提交,但起诉是都无证据可能立不了案)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二、

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案判决书

  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星,同上。

  被告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长春,同上。

  原告周占军与被告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洪杰、张星,被告刘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辉、汤长春和证人周占利、赵丽华、王峰、赵刚、张奎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3月9日,在海明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时隔5个月,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将共同的事业发展到建成月华化妆品商场营业大楼等几个场所的经营规模。正当我积极努力拓展我们共同事业时,被告提出解除共同生活,仅给我一小部分经营项目的意见,我虽同意解除共同生活但提出应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的意见,被告未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4675974元。

  被告庭审答辩否认与原告有非法同居的事实,原告未参与经营,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原告无权分割被告财产。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和被告的答辩事由,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庭审时出示了下列证据:

  (1)1998年2月22日《白城日报》(星期刊)白城日报记者卢丽桃写的报道“伴着春光前行”说明原被告从1985?1999年长达14年非法同居关系。被告质证时认为这是记者的单方报道,没征得本人同意,同时出示了记者卢丽桃的情况介绍(已加盖白城日报社公章)“采访时,我不知刘月华、周占军早巳离婚,故文中提到有关夫妻共同为一位小姐操办婚事一事纯属误会,该稿当时未经刘周二人审阅”。

  (2)长春香格里拉大饭店安全部证明函,证明原被告夫妇1996年10月?1998年11月在同一房间入住情况。被告质证时对此有异议,并宣读丁香格里拉大饭店安全部撤销证明函。

  (3)出示一组照片,有与朋友、客人、亲属酒桌吃饭合影,有自己公出旅游留念、联欢会唱歌、开业致辞等留影,说明原被告已恢复夫妻关系,并以夫妻面貌出现。

三、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案例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男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分,除非另有约定。而一般来说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于谁的就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古董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诉状以及相关内容。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财产分割并不同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都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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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联系对方协商,可以主张一人一半的,之前的是一方的。
非法同居如何进行财产分割?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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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你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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