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前者包括尚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提出申请未获受理以及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后者包括处于商标局商标初审、异议公告期、异议审理期、复审以至行政诉讼期间的商标。
由于商标法中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许可的禁止,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使用客体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确认有效。因此,可以认为尚未注册的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根据目前商标局的规定,仅对注册商标进行许可并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备案手续做出了规定,并未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成为商标使用许可他人的规定,具体法条如下:
依据我国《商标法》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订明授权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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