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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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当中,一般是涉及到工程的承包、分包和转包等问题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

  (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

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

什么是建设工程的分包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总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

  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的费用减少的问题,分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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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分哪几类,有没有法律规定
工程承包的类型主要包括三大类: 1. 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的承包,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以及公路和铁路建设等。 2. 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承包,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等。 3. 制造业工程,包括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工程承包的方式包括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其中,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此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工程劳务分包哪些
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的要求包括: 1. 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但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 2. 分包主体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3. 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4. 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也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此外,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相关合同。但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同时,总承包人或各专业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但第三方需与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拆分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且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最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合同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1.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分包企业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损失。 2. 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建筑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出相应处罚。 对于工程分包,有以下具体规定: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且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除外。 3. 施工总承包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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