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1-09-07 13: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析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因此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二、

宅基地继承遗嘱怎么写

  首先,根据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能将属于自己的遗产继承给法定继承人当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个人。

  同时,公民也有权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国家,或者集体,亦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关于遗嘱的书写,没有统一规定,只要能够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可以。遗嘱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基本信息):

  1,立遗嘱人姓名

  2.实际年龄

  3民族

  4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5有效身份证号码

  开篇结尾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定完善重要信息。

  本人自愿将生前个人财产做以下安排处理:

  将个人财产全部继承给甲(注明甲的姓名,身份证号,关系)

  除了甲以外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权益,应当再选一名公证人,公证人是在继承人遗嘱生效后最有力的见证人,选定一个条件合适的公证人能在后期的个人纠纷甚至法律纠纷上取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宅基地继承遗嘱也好,个人财产遗嘱也好都是如此。公正人也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关系,在遗嘱的署名上也应该有公证人的签字。

  注意:除应当属于公有或国有的财产不应当被继承,被继承人也无权继承共有财产和国有财产。

  在遗嘱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继承人应该考虑给继承人继承的原因,如:唯一法定继承人等。

三、

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新政策的颁布和原有政策相比有何区别,新政策究竟新在哪,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政策法规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5、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二)2015年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

  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

  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强调保障农村宅基地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试点进行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财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推动流转交易市场运行。

  中央土地改革领导小组指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上稳步推行,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其实无论从旧的政策还是15年新政策来看,其根本对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总方针或者说底线是没有改变,是在形式上,在便民利民程度上进行改变。如果您在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方面还有疑问,您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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