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流程
更新时间:2021-12-0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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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账支票等票据在我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持票人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称之为背书,那么背书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由找法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流程的问题。
一、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流程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也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
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自已的开户银行收款或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5、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二、
转账支票背书如何填写
首先要看对方公司给你支票时是否有要求,只要对方公司同意你存入个人账户就可以;关于支票背书很简单,只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栏加盖个人名章、填写身份证号码即可。另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三、
转账支票背书章怎么盖章
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个人名章或者签名后,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流程的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背书的格式等各方面的要求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视具体情况?影响该票据或背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您不懂如何操作,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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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怎么做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有以下注意事项:
1.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手被背书人的后一手背书人应当为后一手被背书人,不得存在断链现象。
2.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确保背书行为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3. 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即后手在背书时应当确认前手背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转让权利时,应当进行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特定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特定规定外,也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
想知道转账支票是否可以背书转账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且当事人采取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想知道转账支票是否可以背书转账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且当事人采取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