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多次的企业制度改革,伴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我国也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企业改革也成为重中之重,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中政企分开,进行授权经营,我国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二)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四)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二、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

  (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

  (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

  (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

  (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

  (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

  (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

  (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放长假的、内退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4、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

  5、离退休人员管理:

  第一、退休人员的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离休干部的管理。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办法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6、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改制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大体实行三种办法:第一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整体办理续保手续。第二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实行协保,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第三种是自谋职业的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统筹缴费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7、有关经费用的提留:

  第一、基本养老金的提留: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工残退休者除外)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年份所需的费用。

  第二、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留:

  (1)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提留;

  (2)改制后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原企业的,不予提留,低于原企业的,按低的差额部分提留。各地预留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一。

  第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助费。第四、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病人)和1-6级工伤致残人员:省属的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

  第五、抚恤金及救济费的计提;

  第六、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备用金、离休费备用金及其他未列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一次性提取10年。第七、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人员的补贴。有关经费的提留问题,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留足、留够,以减少改制新企业的负担。

  8、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标准、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计算标准:有所在地市标准,行业标准,破产标准,额外的政策标准

  (1)一般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职工原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军龄的,原来没补偿的,可一并进行补偿。

  (2)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标准: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市州企业由各市州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三、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改制时,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要求公开。还要合理制定和通过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全部内容。根据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关于比较重要的职工利益这个方面政策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划分。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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