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11-18
施行日期:200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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