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餐饮营业执照不可以过户,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饭店的营业执照是能贷款的。
个体工商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地市范围内户口;
2、在当地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地址,经营合法、有稳定、足够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3、能提供合法、足值、易于变现的抵(质)押物;
4、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帐户。
资料提供: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3、可证明其合法收入的相关资料;
4、可证明其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
5、提供合法、足值的抵押物及评估报告;
6、抵押人或出质人填写本行格式化的抵(质)押承诺书;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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