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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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人们赖以生存的房屋来说,房屋质量安全是不言而喻的。这几天屡屡上演楼房倒塌事件,究其原因还是违法建设导致的后果,那么对于违法建设来说它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有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
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
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综上所述,违法建设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的安危,因此国家对于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有明确的规定,除了罚款之外还会通过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来惩罚,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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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什么
1、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二、什么情况下的违建不能拆除
违建不能拆除的情况如下: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
请问一下,违法建设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政府职责:
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2.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3.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5.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政府职责:
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2.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3.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5.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