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人身保险合同中应该包含的内容在上文有一一列举,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