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硬性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是按照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的双方进行自由的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自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至于地点的原则,一般是按照就近履行或者是方便履行的原则进行。
一般是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的双方进行自由的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自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就近履行或者是方便履行的原则进行。如合同涉及不动产的交付的,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不动产作为合同标的不具有可移动性。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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