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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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对代位权”可能不太了解。代位权其实是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有能力去追债但却不去追债,然后不对自己的债主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那么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呢?跟着找法网的小编阅读下文了解吧。

  一、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二、如何取得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为权的获得只能是通过委付取得,即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同时,必须把保险标的上的所有权一并转移给保险人,自己丧失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三、委付的条件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②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要进行委付必须提出委付申请。按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③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⑤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生效;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代位权的主体一般是此债权人是主体,也就是其他有权的人。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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