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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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之诉是民事诉讼。凡是提起民事诉讼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那么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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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问问大家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您好,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他是以这个股东的身份,进行诉讼的,那么,他就必须是公司的股东的呢,否则就是主体不适格的,另外,去起诉的话,符合主体,然后把起诉状还有证据一起提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