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应该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1、“已知”的主体限位债务人,已知债权人应系债务人“已知”,而非债权人、第三人或者法院“已知”。
2、已知债权人应是特定的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交易对象的双方事确定的,由此形成的债务债权关系的当事人也应是特定的。不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属于未知债权人范畴。
3、认定已知债权人不以记载与债务人的公司账册凭证、公司决议为前提。若债权人的地位记载于公司的相关文件中,自认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4、对于债权已经明确存在,只是债权数额尚未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5、已知债权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曾经明确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为必要条件。
保证合同中的债权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1、首先要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2、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
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依法举报,迫其还债。
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认定已知债权人的相关内容。公司清算的成员必须严格依法履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果在未经债权人知道的情况下或者是恶意欺骗就报告注销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即便是其中一位债权人的的错误,整个清算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给债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