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拆迁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这时候可能需要进行法律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聘请了律师,这时候就需要拟定一份代理词,那么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xxx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本案证据情况,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所谓合同依据是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九条,该条规定“乙方(即原告xx)于xxxx年x月x日xxx之前,将原房屋交于拆迁公司拆除,甲方(即被告xxx)将货币补偿款以支票形式一次结清。本协议自签订起,如有优惠政策,乙方同样享受”。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即为如何理解该条所指的“优惠政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代理词

  从词语文义角度看本案合同所指“优惠政策”

  代理人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货币补偿”与“优惠政策”绝非同一概念,拆迁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拆迁补偿方式,即“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作为被拆迁人有权选择采用何种补偿方式,就本案而言,原告所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而“优惠”按照这一词语的通常理解,其含义应当是指在一般的基础之上额外给予的好处或者利益,“货币补偿”是法定补偿,是作为拆迁人必须要支付的“拆迁对价”,而“优惠政策”则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之上,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自愿协商的额外利益,因此,对于“货币补偿”的数额,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予以强制干预,必须要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价格确定,而对于除此以外的“优惠”,则完全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公平的主体协商而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所诉请的是“拆迁补偿款差额122013元”,该诉请所主张的是“货币补偿”,而其所援引的合同依据的却是双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九条对于“优惠政策”的约定,原告显然是混淆或者故意曲解了这两者的概念。

  从本案证据角度看本案合同所指“优惠政策”

  庭审中,原告提交x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济金拆字号《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为证据使用,该拆迁方案同时也是被告xxx的证据之一,作为被拆迁人,原告手中既然掌握着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然已经充分明白无误的理解了该拆迁方案。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第二部分“货币补偿”中,对需要支付的各种法定补偿均一一作出了规定和解释(如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等),同时在第四部分“优惠政策”中则对可以获得的额外优惠利益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依据该方案,原告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奖金1600元”和“市场评估价格10%的限时搬迁奖励”,该规定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之所以将“货币补偿”与“优惠政策”分两部分进行规定,充分证明了这二者并非同一性质。而且原告对上述两部分“优惠内容”已经在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同时予以领取,。

  从《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看本案

  “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是在xxxx年x月x日,原告自愿选择货币补偿这一形式,被告方亦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了货币补偿的数额,并经原告认可,据此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原告将所属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依约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双方所付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众所周知,《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一年,与原告同期拆迁的其他被拆迁人并未获得高于原告的额外“优惠”,双方关于所能享受的“优惠内容”已在济金拆字号《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无误的注明,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诉称其所主张的122013元系其“损失”,代理人认为恰恰相反,拆迁补偿的内涵实质在于“等价交换”,双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补偿,均是依法依约所支付,所支付给原告的“货币补偿款”完全合乎原告房屋所应有的价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全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所达成,原告诉请的122013元并非原告的“损失”,而是原告试图通过混淆“货币补偿”与“优惠政策”而谋取更多的额外利益,违背了基本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合同第九条并非“格式条款

  庭审中,原告方辩称该条规定系“格式条款”,产生争议应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解释。代理人认为原告方的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该第九条并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本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并非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否则该条款应与其他条款一样,采用打印的方式而非手写,同时,该条款载明“乙方于xxxx年x月xx日下午x点之前,将原房屋交于拆迁公司拆除”,有着明确的时间指向,而这显然不符合格式条款“时间持久性”(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这一特点。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济金拆字号《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对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容有着明确无误的规定,其与“货币补偿”分别规定在该方案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原告已经享受了该方案中所规定的“优惠”,原告所诉请的是“货币补偿差额”,所援引的合同依据却是对“优惠政策”的规定,混淆或者故意曲解了二者之间的概念。纵观本案,对于“优惠政策”的理解,无论是从词语本身的文义、常人的通常理解、亦或是济金拆字号《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规定,都无法将其“货币补偿款”等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〇x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代理词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代理词的范本,大家在拟定代理词前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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