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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