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订立。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合意。所谓抵押合同的成立,就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成功地完成了签订抵押合同的全过程,并达到了订立抵押合同的预期目的。抵押合同的成立从实质内容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抵押人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抵押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第39条规定;
(四)抵押合同必须依法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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