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条款中的“其他费用”应当是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同类、同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如说实践中借贷双方经常约定的“罚息”,这些违约损害项目从分类上讲都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而律师费则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不应包括在“其他费用”中。因此,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律师费可以独立于逾期利息而另行支持。
大多数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时,只知道所需费用“谁请谁负担”,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索要担保借款、行使撤销权利、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类型,自己的律师费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债权人诉请债务人承担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则要有明确的约定,同时律师费用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费用确已实际发生,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
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找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
2、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债务人投资、经营或财产变动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3、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
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
4、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项;通过银行内部各部门和机构获取财产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5、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债权人诉请债务人承担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则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讨债打官司律师费谁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