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权利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那么大家了解投保人的权利有什么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投保人的权利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投保人的权利有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权利有什么 

  二、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 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投保人的权利有什么的相关解答,小编提醒您,并不是由谁当投保人都一样,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不同的投保目的综合考虑。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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