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特定的方法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种类物之债是最为常见的。种类物之债是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给付的债,例如大多数消费、借贷合同。种类物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那么是不是随便给付五十斤大米或者一百辆自行车,则标的物就被特定了呢?如果不是,使种类物特定的方法是什么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种类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只要将标的物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才会变成特定之债,这样才能履行。而种类物之债中种类物特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为:

  一、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

  这种特定方法是根据债务人的交付行为而特定的。下面根据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不同,具体特定表现为: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当债务人须将需特定的种类物运至债权人住所并交付给债权人,此时标的物才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当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债权人时,此时标的物才为特定。标的物从种类物分离的时间不必一致,但通知债权人必须发生在标的物分离之后。若确实无法通知债权人,但是债务人已经将标的物分离开并可识别,也属于处于特定状态。

  3、在第三地交付标的物:

  如果依约定应由债务人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则在第三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交付时,标的物即为特定;如果依约定债务人并无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义务,而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运的,则当债务人将物交至承运方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二、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种类之债标的物。

  1、在订立种类物之债性质的合同后,仍须将标的物事实上与种类物的其他部分相区分才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约定,将指定权授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时,经指定权人的指定,标的物即为特定。

  例如,李某的米店在江门,张某的大米种植基地在长春,李某与张某订立了一个大米购销合同,李某指定由张某将500斤东北A级大米运至青岛何某处,再通过海运运至广东某港口。此时当大米运至青岛何某处,500斤东北A级大米则为特定物。

  种类物之债是我们最常见的合同之债,只有将标的物按照特定方法特定了,种类物之债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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