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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的区别意义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9-12 13:14:13
问题描述: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的区别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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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王争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代罗马法、现代英美法;有采中等品质主义者,如德日民法,法国、瑞士也大体相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云云,所针对者仅仅限于,根据交易习惯或合同目的,能够通过合同解释确定标的物之品质之情形。遇无从确定标的物之品质时,该条规定即不敷运用,此时,解释上应取中等品质主义,于债权人、债务人两方皆可不偏不倚,允执厥中。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货币之债,债务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无资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谓恺撒抗辩(即没钱时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辩)当然不能适用,故学理上称为金钱之债不灭。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因为在种类物之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所负担者,不过是以自己的金钱购买某种类的标的物,以给付于债权人,故其本质上仅为尽力购备或获取之债。只是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其无能力取得标的物之时,即使该种类之标的物在客观上仍有取得之可能,但债务人为此却可能需要作出不相称的、过分的牺牲,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实不应如此期待者,应视之为经济上不能,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而代之以金钱赔偿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参见德国民法第275条)。在特定物之债,一旦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即告消灭。总之,债务人在给付责任强度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给付上的风险负担不同。这对于双务契约中对待给付上的风险负担尤为重要。 4.买卖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济不尽相同。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以卖方违反义务为由,要么维持合同,选择行使追加履行请求权(包括修理、更换及重作)或减价请求权(德),要么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退货)。维持合同的情况下,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得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换或重作,除非双方另有变更合同的约定。所以,我国现行法上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在瑕疵履行时,卖方得自为补救的可能性有所不同,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买方因卖方无法追完或拒绝追完而退货的几率也不同。此与原德国民法对种类物的瑕疵与特定物的瑕疵区别处理者迥异,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德国新债法的设计殆同。
2016.09.12 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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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88-1147-6983
咨询我
你好,请详细描述具体的案情。
2016.09.12 1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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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
723056
人 · 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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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
您好,请详细描述具体的案情
2016.09.12 1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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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详述案情
2016.09.12 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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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新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是可以上百度搜索的。
2016.09.12 1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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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016.09.12 1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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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秀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特定物不可以替代,种类物就可以。
2016.09.12 1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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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鑫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省-长春
区别非常大
2016.09.12 13: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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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种类物之债
3037
请咨询一下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
债有下列分类: 1、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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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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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表述错误的
种类之债有以下特定方法: 1、以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由于债务人交付物的地点有所不
全部2个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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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如下: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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