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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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男和李女在离婚期间,李女为儿子贷款买了一套房,后称自己无力偿还,债权人将张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因为二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张男是否有义务要承担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贷款?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李女为儿子买房所欠债务是属于其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内容。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共债共签”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方面来判断。

相关案例:
张男和李女因感情破裂闹上法庭,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二者的离婚请求。后李女称儿子大了还没有房,在张男未知的情况下就贷款买了一套房,贷款到期后,李女称子女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只能将张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时认为,依据我国今年新推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共债共签”的原则,李女在买房时并未经过张男的同意,属于单方买房行为,且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所借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男也并不能对李女的贷款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李女的贷款为儿子买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李女的个人债务。除此之外,李女在贷款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因此法院审判时不能支持和认可李女的行为。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张男和李女的案件中,李女私自贷款为儿子买房,贷款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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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理解共同承担
离婚后共同承担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双方应通过协商尝试解决,基于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达成清偿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财产、债务性质等因素做出判决;最后,双方需遵循法院的判决,按时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进行划分
夫妻债务划分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债务是指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个人债务则是指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偿还方式。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