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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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直接行使,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行使。在我国大陆,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

  一、为何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

  1、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2、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

  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将次债务人的履行对象设定为债权人,而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债务人,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不仅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而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也消灭,又由于直接方式不具有公示性,如果允许代位权人以直接的方式行使,债务人就可能因不知道而无法参加,这就可能影响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与直接行使方式相比较,诉讼方式具有社会公示性,债务人也有机会参加诉讼,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二、债务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由于专属于人身的债务具有法定不可转移性,因此能够行使代位权的债务只能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同时,除了“到期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包括: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知识链接: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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