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今对簿公堂 是借款还是财产赠与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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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昔日是大学同学兼恋人,而今感情不在,却因两张借条对簿公堂。

  乔某(女)与叶某(男)系大学同学,于2001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分手。在二人交往期间,乔某从银行转了79200元至叶某账户。2008年3月22日,叶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2003-2008年共计借乔某人民币300000元整(衣物合计50000元)”。2009年8月6日,叶某又向乔某出具“本人叶某借乔某人民币300000元,还款日期为两年内还清,2009年8月至12月还款20000元整”。自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叶某通过银行转账101000元,共计还款131000元。乔某多次催讨叶某仍未归还剩余借款,遂起诉要求叶某支付剩余款项。叶某辩称自己未做生意无需大笔资金,系恋人间的财产赠与。出具借条的原因系原告要求给予青春补偿费,自己受到胁迫不得已所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给原告,完全有能力预见出具借条的风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尽管被告辩解该借条是迫于原告压力及威胁才出具,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确认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事实,但借条所载的金额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30万元。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原被告曾经是恋人关系,且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借条的出具确实存在被告提出的赠与问题。根据以上认定的不存在原告胁迫被告出具借条的事实,被告在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时,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原告,原告表示接受,且该赠与既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被告是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实现其赠与原告财产的交付。综上,该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叶某偿还原告乔某借款1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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