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外债需要妻子一并偿还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那么,丈夫欠外债需要妻子一并偿还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案件回顾:

  青岛市市民刘某向朋友盛某借款16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被告上法院。2013年,青岛市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基层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郭海燕律师表示,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直经济独立,得知丈夫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直很生气,俩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丈夫还钱。

  那么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律师表示,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最终,青岛中院裁定驳回了盛某想将刘某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老公生前欠的债,老婆需要偿还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遗产应当用遗产偿还!
请问父亲欠的债务需要儿子偿还吗?
儿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想问的法律问题,具体描述详细,进一步详谈解决
此信息可能涉及诈骗,银行通常不会以“流量不足”为由要求转账激活
一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彬彬律师
彬彬律师
9分钟前
肯定要了,他超过二两千两千和2001的,那那些处理方法都不一样
可以委托律师代写执行异议,更专业。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