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答疑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条例》是否直接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答:不能,但可参照执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1、《条例》是否直接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答:不能,但可参照执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也没有规定。 但是,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 号)也有相同的规定。

  2、《条例》是否适用于非公共利益拆迁?

  答:不能。《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条例》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作出了补偿的规定?

  答:没有明确。但是,根据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上是一个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完整的房地产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是为什么本条例第19条要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更为明确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定》

  4、新《条例》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第一,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2条);第二,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这是原拆迁条例对此未规定的,包括决策民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结果公开原则(第3条);第三,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第4条);第四,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第5条);第五,《条例》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条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条例仅指城市房屋拆迁。使非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法可依。

  5、《条例》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21条);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多数人选定或者抽签确定(第19、20条);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如果存在1/2以上被征收人反对的不得征收(第10、11条);四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第25条);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住房等(第18条)。

  6、《条例》未规定对承租人补偿,对承租人如何救济?

  答:征收导致所有权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践中承租情况较为复杂。承租人大致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至于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7、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应该注意什么?

  答: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租赁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中拆迁自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执行,征收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调换。

  8、征收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由于权属存有争议的房屋属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作出补偿决定。搬迁前,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将征收补偿资金办理提存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后方可实施征收。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安置的,可以在提存补偿金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搬迁。

  9、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在搬迁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关于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最后,经与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协商,能够解除抵押权的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征收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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