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嘛。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的技能/技巧
一、 听。
1、聚精会神、全神贯注。边听、边记,尽量做到不遗漏、不误解/不曲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语言所干扰,造成内心的混乱。
3、注重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留意对方的言外之意,话外之音。
二、看。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识别,是对该类证据进行质证最主要的调查/讯问/质证手段。
三、问。
出庭前预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
巳经清晰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但还感觉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有目的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能/技巧
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定其: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如果是复印件、复制品重点调查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把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视听资料的来源。2、视听资料的版本。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假如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视听资料质证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录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详细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有时候也嫌麻烦,就劝当事人不要播放。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围绕主张提交证据,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最终应当在质证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而不能连质证的程序都不进行。因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法院一再拒绝,可以申请书记员将当事人的要求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一再坚持,法院大多数下还是会同意播放的。
质询是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主要调查手段。
需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欺侮性的言语和方式。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诱导/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非凡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的适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正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注意的问题:
1、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