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有哪些限制?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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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只是一方诉讼当事人,它只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因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实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行政诉讼法》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只是一方诉讼当事人,它只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因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实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轻率、武断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防止被诉机关在重新取证时滥用职权,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指的证据,应当理解为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这是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原则所决定的。所以,诉讼过程中被告收集被诉行政行为以外的证据应当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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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部分是需特别注意的:
一、强制执行法的功能
二、强制执行法的价值取向
三、强制执行法的调整对象
四、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
五、强制执行法与保全制度
六、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
七、强制执行法与刑法
八、强制执行法的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