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8-08-13 09: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那么通常来说,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之证据能力的现实分析

  诱惑性证据是指通过欺骗、诱惑方法所得的相关证据。

  1、立法层面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基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偷拍、偷录形式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据此规定我们发现:其一,法律并未对诱惑性证据的合法性直接作出规定,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哲学原理,诱惑性证据的合法性有了一定的辩驳空间;其二,诱惑性证据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即依据逻辑推理,如果行为未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诱惑性证据将具有证据能力。此外,2002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该解释实际上承认了通过陷阱取证方式所得的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

  2、司法层面

  近年来,通过陷阱取证方式所获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出现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日本索尼公司诉深圳两家企业侵犯其专利权案、Adobe诉年华案。关于陷阱取证的方式是否可取,有过较大的争议和曲折,但上述案件的法官们对通过陷阱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态度却是一致的,即一概承认,而未加以区分或排除。可见,在我国,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依然是一些法官认定证据时最重要的标准,即使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但只要具有真实性,也将被采用,这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密不可分。

  二、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

  1、坚持基本原则

  (1)目标明确性原则。陷阱取证的目标必须是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有违法事实或者有高度怀疑的违法倾向,而不能出现用高回报去诱惑本无违法倾向的人去违法。这是因为社会上人的一切活动总是一种“自利行为”[6]的活动,利诱会导致他人违法。

  (2)利益相关者原则。陷阱取证的实施者必须是与违法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我们现在大多承认原告是与违法侵权行为相关的个人或法人,而未对公益诉讼进行具体定位。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公益诉讼将会越来越多,这就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石。

  (3)行为适度性原则。陷阱取证的度在于不能诱导他人违法,至于如何操作则由具体的案件决定。行为是否适度不仅关系到行为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策略的正当性应当以社会的可接受性为底线,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准,不能因为实施策略而侵犯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此乃“行为适度”的底线。

  (4)最后手段原则。由于陷阱取证本身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在法律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来规范它时,如果每个人一开始就都使用这种方式,而不考虑其他的救济手段,就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人人自危、个人隐私有受到侵犯之虞和正常市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其他取证方式都穷尽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陷阱取证(且应仅限机会提供型、排除犯意诱发型),才能赋予它证据能力。

  2、采取必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1)赋予法官审查诱惑性证据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认定,而没有赋予法官裁量证据能力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通过陷阱取证方式所获的诱惑性证据需要法官的主观判断作为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审查诱惑性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权的缺失将使很多案件审理朝向有违司法审判本意的危险性境地发展。

  (2)让检察院适当、适时、适度地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实体法领域越来越多地涵涉公益,对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应予以干涉。如法国、日本、英国,其国家的检察机关或以原告身份、或以当事人身份、或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或检察官以个人身份,均可以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形式参与到民事诉讼中,这些方式都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在我国,由全体纳税人支撑的检察机关积极维护公益是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公共利益受到侵权损害时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代表社会公益去调查取证,不仅体现出检察院的职能价值,也使当事人和潜在的被侵权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陷阱取证适用程序和诱惑性证据可采性的制度。因为陷阱取证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但同时也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严格限制它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但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严控而不是严禁。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陷阱取证适用程序和诱惑性证据可采性制度,使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美国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该基准在注意不与正当程序原则和陷阱之法理相抵触的前提下,对诱惑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期限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法的根本目的是发现真实,其他目的如程序公正、诉讼效率、解决纠纷、保护其他权益都是为其服务的。由此可以得出诱惑性证据如果最终符合实体法的公平公正,那么它就有进入诉讼的资格,即使其在程序法上有偶尔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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