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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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
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
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
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它的真接证据或者
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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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侵权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声音可以作为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