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侵权诉讼过程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医疗过错是认定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因而原则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提起诉讼的患者一方,患者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申请启动医疗鉴定,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无需再由患方就医疗过错举证,而由法官直接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从而发生了由乙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
附:《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