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二)医务人员有违反法规或者操作失误的行为。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从实践看,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如下:
(一)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二)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1、误诊。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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