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2-12-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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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发布日期:2000-8-8执行日期:2000-8-8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8-8
执行日期:2000-8-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附件:卫医发(1994)第27号(略)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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