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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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医院的过错,婴儿出生后仅仅存活46分钟就死亡了,那么婴儿父母能获得死亡赔偿吗?1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兖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了这起罕见案件。法院认为存活46分钟的婴儿同样具有民事权利,判决医院赔偿婴儿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万多元。2008年4
由于医院的过错,婴儿出生后仅仅存活 46 分钟就死亡了,那么婴儿父母能获得死亡赔偿吗?1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兖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了这起罕见案件。法院认为存活 46 分钟的婴儿同样具有民事权利,判决医院赔偿婴儿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万多元。
2008年4月16日, 29岁的兖州孕妇苏丽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生对苏丽丽作了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天 22 时许,苏丽丽分娩征兆明显,家属立即寻找医生,但当时没有医生值班,直到 17日1 时,医生才将苏丽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间耽误了整整3 个小时。 2 时 40 分苏丽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 分死亡,仅仅存活46分钟。
苏丽丽认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宝贵的时间,导致婴儿的死亡。为此,苏丽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 34 万元。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权威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本案70% 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医院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同意进行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则不同意支付。医院方答辩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的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胎儿出生后又立即死亡,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呢?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本案中婴儿出生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 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已经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 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文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 。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此,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本案提醒人们,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如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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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导致婴儿死亡
将病历等封存。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别错过最佳时机,详情面谈。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