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诊时从床上摔下骨折 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年近八旬的王大妈在医院就诊时不慎从床上摔下,结果摔成骨折,旧病未治,又添新伤,王大妈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定医院负有侵权责任,需支付王大妈赔偿款总计33234元。原告王大妈诉称,2006年8月,她在崇文区普仁医院

年近八旬的王大妈在医院就诊时不慎从床上摔下,结果摔成骨折,旧病未治,又添新伤,王大妈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定医院负有侵权责任,需支付王大妈赔偿款总计33234元。

原告王大妈诉称,2006年8月,她在崇文区普仁医院就诊期间,医生在为其检查身体时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其从病床上摔下,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治疗费用,因此要求普仁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万余元。

被告崇文区普仁医院则称,王大妈在该院检查时医生多次叮嘱原告要小心,不要乱动,王大妈在检查完后医生和其家属说话时,王大妈为了不麻烦别人自己动手穿衣服时才从床上掉下,故王大妈摔伤不是因为医院的医疗技术过错造成,医院对原告已尽到注意义务,医院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对原告在医疗检查中虽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原告属于高龄老人,被告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本案中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原告自己对其身体受到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3234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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