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患者索赔47万 医院无责自愿赔偿患者万元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三年前,甘肃人唐某被火车轧伤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救治。医院对其双腿进行了截肢手术。三年后,唐某将当初救治自己的医院告上法院,称医院做出的截肢的决定是错误的,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47万元。12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医院自愿的情况

三年前,甘肃人唐某被火车轧伤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救治。医院对其双腿进行了截肢手术。三年后,唐某将当初救治自己的医院告上法院,称医院做出的截肢的决定是错误的,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47万元。12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医院自愿的情况下判决医院给付唐某救助费1万元,并驳回了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19日晚上9点多,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在两条铁路线的石渣上发现躺着一受伤男子,伤者右小腿露出骨头茬子,左腿流血,左耳有血,在距该伤者约30厘米处还有两只已被轧烂黑色皮鞋。火车站通知救护车前往抢救并将伤者送往被告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颊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中度挫裂伤、双小腿粉碎离断骨折、失血性休克、肺挫伤待除外,在对伤者进行门诊处理后,收其住院治疗,并对伤者双腿进行了截肢手术,相关费用由火车站垫付。后来得知伤者就是唐某。2004年11月11日,在经过近1个月的治疗之后,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接唐某出院,并送其回原籍。

2006年,唐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火车站告上法院,要求火车站赔偿自己损失。2006年10月9日,一审判决火车站给付唐某一次性补偿金35000元,唐某提出上诉。2007年4月12日,唐某与火车站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火车站一次性给付唐某补偿金80000元。

唐某称,其受伤后失忆了,无法回忆事发经过,加上其父亲在与火车站交涉过程中,对方一直告知他的腿是被火车轧断的,他及父亲也一直没有怀疑。可是在与火车站打官司时,父亲发现唐某当时腿并没有被轧伤,而且伤情似乎也不是很严重。2007年4月13日,唐某的父亲来到急救中心调取当时记录,急救中心为其出具了“院前救治记录摘要”,摘要里记录当时唐某的情况为“双下肢皮肤重度撕脱,畸形,头枕部皮肤有3厘米伤口”,根据此记录父亲认为唐某双腿当时并没有被轧断。于是,唐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469085.97元。

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唐某被送到医院时,病情危重,双下肢血液通道即动脉和静脉多出碾挫断裂损伤,下肢已发黑坏死。病人昏迷不醒,情况紧急,根据病情紧急性原则,为保全原告生命,必须截肢,否则原告必死无疑。用患者生命权与身体权比较,无疑首先是生命权,更何况其双下肢被火车轧后撕脱皮瓣残缺不齐,出血不止,部分发黑坏死,截肢处理完全符合骨外科处理原则。当时的紧急手术,患者在术后6天从昏迷中逐渐清醒,截肢手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结果是成功的,截肢是必然的。但医院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心,愿意以1万元作为救助款给付唐某一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唐某现有证据,已表明其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系出于保护其生命考虑,并无不当。现唐某无证据证明其被火车撞伤时未造成双腿骨折、畸形等,故其认为医院采取截肢手术不当,不予采信。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医院自愿给付唐某救助款1万元,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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