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7年8月14日,提起这个日子,27岁的陈进就掩饰不住内心的痛苦。那日清晨,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朝阳桥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县大里村二十二组村民梅从兰骑车路经此地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海安县中医院一名司机驾驶120急救车一人到达现场,在围观群众的帮助

  2007年8月14日,提起这个日子,27岁的陈进就掩饰不住内心的痛苦。那日清晨,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朝阳桥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县大里村二十二组村民梅从兰骑车路经此地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海安县中医院一名司机驾驶120急救车一人到达现场,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梅从兰抬上救护车拉回医院救治……一个多小时后,梅从兰不治身亡。“如果120急救车来时带上了医护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我母亲不一定会死。”陈进对记者说。

  救护车上只有一个驾驶员

  去年的8月14日一大早,陈进的母亲梅从兰像往常一样起得很早,她跨上电动自行车,去县城的菜场买菜。7点08分,在朝阳桥北侧的一个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梅从兰左转弯,撞上了正在由北往南高速上坡的一辆两轮摩托,巨大的冲击力当即把梅从兰从电动自行车上甩下,摔倒在公路边上,摩托车手也从车上摔下。

  发生事故的时候,目击者顾善珍正站在店门口,亲眼看见摩托车与电动车撞在一起,梅从兰倒在地上。顾善珍告诉记者,朝阳桥是县城的一个交通要道,来往的人很多,所以两车相撞后,很快围上一圈人看。“有人说,打120叫救护车,有人打了,大约不到二十分钟救护车就来了。”顾善珍说,当时梅从兰倒在地上,电动车篓子里有饺皮和鸡,一看就是买菜回来的,从外表看,梅从兰身上没有什么伤痕,好像只有手上的皮破了,但人摔得不轻。不过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只下来一个男驾驶员,没有医护人员。

  大里村离朝阳桥不远,围观者当中就有梅从兰同村的邻居。63岁的戎芝旺家住大里村二十三组,当时他正路过事发现场。戎芝旺在事后提供给梅从兰家人的证言中写道:救护车来到现场,该车上无救护医生,只有驾驶(员)一人,由围观人员何伯山等人帮忙将受害人(指梅从兰)抬上救护车。当时梅从兰还没有死亡,后来听说是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结果,陈进痛不欲生,他很不能理解救死扶伤的救护车上为什么居然没有医生,“大家都知道,时间对于危重病人来说是多么的宝贵,120救护车里就一个司机,那救护车和普通的汽车有什么区别呢,随便找辆车送到医院不是更快吗?”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梅从兰死后,其子陈进、其夫陈德银等亲属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蔡某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蔡某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梅从兰死亡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不含已支付的一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4日7时08分,被告蔡某驾驶苏FEK492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朝阳桥北侧地段由北向南行驶,同时有梅从兰驾驶B921501号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地段左转弯,被告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梅从兰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梅从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2007年9月7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蔡某、梅从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包括梅从兰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合计12万元(包含已付的1万元)。

  陈进告诉记者,关于对梅从兰的死亡赔偿,之所以最后和对方调解成12万元,主要考虑到蔡某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梅从兰的死负有部分责任,而另一部分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应该由海安县中医院承担,120救护车在到达现场后,驾驶员只是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梅从兰抬上救护车,拉往医院。根据事发现场与医院的距离以及早晨上班期间的路况来推断,救护车将梅从兰从事发地点拉到医院起码要15分钟到20分钟。按照中医院的说法,梅从兰死于颅脑外伤,而颅脑外伤的病人,其抢救的成功率是按秒计算的,发病5分钟后就会出现不可逆转的伤害,接受到治疗的时间每晚1分钟,抢救的成功率就会成倍地降低。如果当时的120救护车上有随车医护人员,就可以及时处置,起码在返回医院的车上保持伤员头部稳定,增加生存的希望。

  事后,陈进多次找到院方,希望他们能对救护车里为什么不配备医护人员给个说法,但院方的解释是,当时救护车正好是送一名病人出院,驾驶员是本着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前去事故现场救梅从兰的,医院没有责任。而陈进对此解释并不满意,他认为既然是救护车,就应该随车配备医护人员,否则就是对患者的生命不负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此事一拖就是一年。

  院方称救护车是路过现场

  海安县中医院告诉陈进,其母梅从兰送到医院时就已经出现了神志不清、呼吸衰竭的症状,脉搏40/每分钟,血压250/170。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梅从兰瞳孔不规则放大,对光反射消失。从症状上看,应属于车祸导致的颅脑外伤。大约8:50左右,其生命体征消失,在交警到场的情况下,医院宣布梅从兰死亡。

  从海安县中医院到事发朝阳桥北侧只有几公里,而且海安县中医院有好几辆救护车,中医院为什么不派其他救护车前往现场,而是很“巧合”地通知了一辆清晨6点就送人回家,且“路过”现场,明知没有配备医护人员、设备的救护车?

  年8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了海安县中医院医务科的崔科长,他表示,医院的救护车拉上梅从兰之后,驾驶员在开车的同时就给医院急诊科打了电话,让他们作好急救准备。救护车到达之前,医院的急诊科、脑外科、神经科相关人员已经待命,梅从兰一送达就进行了紧急救治。

  据了解,海安县的120急救中心(总站)设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只是其中的一个分站。日常情况下,海安县城发生的医疗求救都由人民医院承担,所以中医院的急救分站很少会接到急救任务。因为承担的急救任务少,救护车常常“吃不饱”。2006年的时候,海安县中医院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了便民服务。所谓便民服务就是针对海安县境内路途远的、行动不便的病人实行免费接送服务,方便老百姓求医问药。而送梅从兰去医院的救护车就是在执行送患者出院的任务。崔科长解释说,因为患者已经治愈,所以没有必要配备医护人员,送完患者救护车回医院,途中被人拦下。拦下救护车的人称,在离三里闸大桥大约600米远的朝阳桥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急需救治。于是,驾驶员本着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立刻转向现场接伤者,而就在到达的时候,驾驶员接到了医院的电话,让他到朝阳桥拉个伤员。[page]

  记者追问为什么患者会在清晨6点多钟出院时,崔科长对记者说:“我不能确定你是不是记者,所以我不能跟你说。”而记者立刻表示可以将记者证传真给院方,崔科长却表示:“你还是来海安吧,不见面我不能确定你的身份。”

  家属索赔10万元

  年初,陈进聘请了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申汉江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就“120出车未带医护人员导致梅从兰死亡”向海安县中医院索赔10万元。

  其代理律师申汉江认为:10万元的数额是基于120救治不力造成人身损害提出的赔偿,其实仅仅只是一部分,因为负有部分责任的另一方蔡某已经进行了赔偿,所以陈进方减免了一些赔偿要求,只提出了1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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