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夭折产妇摘子宫 医生改病历惹纠纷

更新时间:2013-10-3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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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婴儿出生后死亡医生修改病历引纠纷今年3月20日,产妇陈英被送往安义县人民医院待产。因产妇称自己入院前患有感冒,并且身体状况不太好。医生对其进行了相关检查后,并未发现异常情况。次日上午8时...

  婴儿出生后死亡 医生修改病历引纠纷

  今年3月20日,产妇陈英被送往安义县人民医院待产。因产妇称自己入院前患有感冒,并且身体状况不太好。医生对其进行了相关检查后,并未发现异常情况。

  次日上午8时许,产妇开始出现腹痛现象。医生立刻进行了检查,“当时发现宫口已开了2厘米”。

  到了17时30分许,婴儿的头部依稀可见。患者家属提出剖腹产,主治医生认为可以顺产。到了18时08分,婴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家属认为之前检查胎儿一切正常,现在突然死亡,因此要求封存病历作相关鉴定。“当时主治医生黄医生到产房去了。”患者家属说,他们跟进产房却发现黄医生在改病历,并撕掉了其中的一张病历。家属当即将病历从黄医生手中抢来复印,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当时我们就拨打了110。”患者家属说,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并作了笔录。

  产妇产后大出血 转院后子宫被摘除

  婴儿死亡后,产妇出现大出血。

  患者的家属告诉记者,此时院方采取了子宫缝合止血措施。3月22日下午1时许,黄医生联系并护送产妇转到江西省人民医院后,产妇的子宫被完全摘除。家属认为安义县人民医院在出院小结中,没有提及用三根“可吸收线”给产妇做了子宫缝合手术的记录,隐瞒了产妇产后出血的事实,延误了最好的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子宫被摘除。

  但院方表示,产妇出血后,医院组织了医生对其进行了会诊,考虑到是妊娠合并黄疸原因待查,所以将患者转至省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而对于在出院小结中没有提及作了子宫缝合手术的事实。安义县人民医院黄医生的解释是,当时患者家属的情绪很激动,做出一些过激举动,而且走得也匆忙,所以没有来得及写上去。

  “我们一直同意家属做尸检”

  患者家属难以承受打击,于是四处讨说法。“我们多次要求医院对婴儿进行尸检,但是直到法定日期的最后一天下午才通知我们去尸检。”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任何一家尸检机构都无法完成。

  对于尸检的问题,院方却是另外一番说法。该院医务科熊科长说,发生纠纷的当天,院方就及时和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也得到了家属的理解。同时,院方表示由于条件限制,医院只能保存婴儿的尸体48小时。如果家属要做鉴定,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我们一直同意家属做尸检”。

  两份初诊病历前后不一

  5月12日,患者家属熊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两份前后不一的初诊病历。记者注意到两份病历上最主要的是产妇的怀孕周期不一致,第一份病例上写的是40周,第二份写的是37周。

  对此,黄姓主治医生解释说,她在抢救孩子的过程中,听到家属说产妇在此之前流产过两次,而入院的时候,家属并没有提及这些。于是她就对一些数据进行了更正。家属以为她在改病历,就将病历抢过去了。至于怀孕周期的问题,黄医生说是家属前后说法不一致。

  而患者家属则认为,医生更改这两组数目的是想推脱责任,因为出事当天不是婴儿的预产期。家属认为,既然是更正,院方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制作另外一份病历。

  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病历管理存在缺陷

  5月10日,患者家属找到了公益诉讼人士、被誉为“中国小蚂蚁”的唐伟。同时,患者家属也向本报求助。

  唐伟说,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和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来看,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从此事来看,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患者住院病历的管理存在缺陷。

  他说,目前的医患纠纷问题不断。医疗部门应积极探究医疗纠纷的根源,病历公开、公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就是从源头上规范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的病历造假行为。(本文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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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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