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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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12月21日,新野县张某在该县上庄乡卫生院剖宫生产,卫生院的医疗人员在进行手术缝合的过程中,将张某的输尿管划破,导致张某小便失禁,不得不做二次手术加以治疗。经鉴定,张某属八级伤残,本次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2009年1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8年12月21日,新野县张某在该县上庄乡卫生院剖宫生产,卫生院的医疗人员在进行手术缝合的过程中,将张某的输尿管划破,导致张某小便失禁,不得不做二次手术加以治疗。经鉴定,张某属八级伤残,本次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2009年1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上庄乡卫生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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