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产前检查致产妇大出血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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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临沂10月18日讯由于助产士邹某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产妇生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邹某今年45岁,是郯城县某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士。2005年8月10
本报临沂10月18日讯由于助产士邹某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产妇生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邹某今年45岁,是郯城县某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士。2005年8月10日,江苏省新沂市合沟镇产妇刘某到该卫生院生产,由邹某接生。但是邹某没有给产妇刘某做产前检验血小板等必要的常规检查,因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出血不凝,造成大出血,虽采取紧急措施均未能止血,后联系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转入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临沂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06年3月,该卫生院与刘某的丈夫窦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窦某各项经济损失145600元。
事故发生后,该卫生院向公安机关报案,邹某被刑事拘留。法院认为,邹某的疏忽造成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大出血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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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产前检查一切正常,孩子出生后却死亡,
一、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不是这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过错。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赔偿项目是针对所有医疗纠纷的,不一定全部适合本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