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病人用药不慎致病人皮肤过敏,能追责吗?
更新时间:2015-05-22 1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出现皮肤过敏现象,是医生的失职还是患者的体质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母亲由于痔疮住进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7月28日手术之后。就在医院进行手术康复阶段,原定8月8日出院,可由于医院在8月7日用药不慎,(类似青毒素)使得我母亲全身皮肤过敏,脸部红肿,从头到脚都出现大块红斑,奇痒无比,夏日严严,更是难忍不堪。无法正常生活。而原定8号出院也不得不推迟到10 号,曾与医院交涉,但医院说一直都给我母亲用此药品,只是在出院时才出现异常,医院没有责任,并且皮肤过敏的药物和推迟住院的费用也全部由病人承担。但之今我母亲的全身皮肤红斑还是未愈,奇痒难耐。敬请个位律师高人能否出谋划策,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与治疗?
广州甘翌晓律师回复:
1、如果你所说的AB青霉素是氨苄青霉素吗?使用青霉素类药必须先做皮试。你所说的情况,如医方在第一次皮试呈阴性,且给你母亲注射多天均无异常的情况下,7 日打那针发生过敏,应考虑该针是否与原来注射的药品属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产品。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或同一厂家不同批号的青霉素类药品每次均应皮试,若不做皮试属医方过错。
2、你们可和医方协商,将输液余下的药液封存送检。
小编有话:
在治疗过程中会因为患者的体质出现过敏现象,在这种情况ia如果医院要给患者注射青霉素的,一般都会先进行皮试。有些患者当时可能会没有反应,但是一段时间后由于药物毒性的积累出现过敏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说医院有过错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患者伤风感冒到医院就医,医生检查后发现医院现在没有患者所用的药品,院方有责任吗?患者能得到赔偿吗?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尽早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诉讼时效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医生用药过量,导致病人需要手术,医院有责任吗?
你好!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以免延误最佳时机。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