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病人用药不慎,而使病人严重皮肤过敏,病人是否可追究其责任,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05-10-18 19:23:01
问题描述:
我母亲由于痔疮住进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7月28日手术之后。就在医院进行手术康复阶段,原定8月8日出院,可由于医院在8月7日用药不慎,(类似青毒素)使得我母亲全身皮肤过敏,脸部红肿,从头到脚都出现大块红斑,奇痒无比,夏日严严,更是难忍不堪。无法正常生活。而原定8号出院也不得不推迟到10号,曾与医院交涉,但医院说一直都给我母亲用此药品,只是在出院时才出现异常,医院没有责任,并且皮肤过敏的药物和推迟住院的费用也全部由病人承担。但之今我母亲的全身皮肤红斑还是未愈,奇痒难耐。敬请个位律师高人能否出谋划策,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与治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