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条例、规定。如《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人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农村全作医疗章程》等,以上属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规和条例。
2.各地方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及通告等。例如公安领导机关和卫生领导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检察院、法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暂行规定》,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病历书写规定和评定标准》等,在所管辖的医疗卫生部门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