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什么实行合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2-12-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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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是因为:(1)从客观方面讲,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具有特殊的复杂性。(2)从主观方面说,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该事实形成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是因为:
(1)从客观方面讲,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2)从主观方面说,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该事实形成原因、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医疗事故的等级等事项,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经过认真分析后,仍然会无法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
鉴定结论。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专家鉴定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3)合议不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义务的时候,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可以年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他们享有同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权、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专家鉴定组成员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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